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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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67號原告鄒○諺法定代理人鄒○水同上被告 鍾耀明 被告蔡○憲
蔡○龍同上上二人法定代理人蔡○祥同上被告周○祺同上法定代理人周○雄同上被告顧○傑同上法定代理人顧○全同上上列被告等因103年度審簡上字第4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黃翰義法官李宛玲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