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7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育廷指定辯護人趙彥榕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所為之押票,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一一一年度訴字第五七一號被告劉育廷押票「羈押期間起算日」欄所記載「自113年4月30日起羈押3月」,應更正為「自113年5月1日起羈押3月」。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係於113年5月1日對被告劉育廷所為羈押裁定,然押票「羈押期間及起算日」欄卻有如主文所示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裕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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