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2年聲字第3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60號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間再審事件(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48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此項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的事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第3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聲請人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的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的人提出保證書代之。而所謂無資力,則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的信用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確實具有「中低收入戶」證明,為無資力者;又本件欠款之訴,「物證」齊全,非相對人所能否認,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為此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云云,並提出由案外人 姜榮昇 列名為申請人之臺北市○○區公所111年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影本為證。經核聲請人固提出上開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其上顯示聲請人為全戶列計人口之一,惟僅得憑此而認臺北市○○區公所審核結果,准自民國111年1月至111年12月止核列案外人姜榮昇為臺北市中低收入戶資格,尚不足以釋明聲請人無資力支出本件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對前揭裁判費之支出,其個人究有何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之情事,復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予以釋明,亦未提出保證書以代之。復經本院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函詢聲請人曾否經該基金會審認符合無資力的要件,而准予法律扶助,經該基金會以112年6月15日法扶總字第1120001100號函復略以:該會未就本院函查之案件准予扶助,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等情,有該函附卷可稽。依照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東都
法官林惠瑜法官蔡如琪法官王俊雄法官許瑞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書記官章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