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347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2年聲再字第3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347號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鐵道局(承受原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業務)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4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6月9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87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12年6月7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東都
法官林玫君法官林惠瑜法官王俊雄法官許瑞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書記官章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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