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2年聲再字第5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證據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568號聲請人 朱世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等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25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7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東都
法官林惠瑜法官蔡如琪法官許瑞助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書記官張玉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