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9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9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905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4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啟謀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王月伶┌────────────────────────────────────────────────────────┐│附表:95年度除字第90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2年1月8日│30,000元│FC0000000││││限公司仁愛路分行│限公司仁愛路分行│││││├──┼─────────┼─────────┼───────────┼─────────┼────────┼──┤│00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2年1月8日│16,000元│FC0000000││││限公司仁愛路分行│限公司仁愛路分行│││││├──┼─────────┼─────────┼───────────┼─────────┼────────┼──┤│00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2年7月22日│120,000元│FC0000000││││限公司仁愛路分行│限公司仁愛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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