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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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青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青燕犯如附表所示之拾壹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青燕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查受刑人李青燕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因犯詐欺罪共11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其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簡字第1011號判決宣告之緩刑,業經同院以
106年度撤緩字第64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附表:受刑人李青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5日│104年5月8日│104年5月15日││││││├────────┼────────┼────────┼────────┤│偵查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嘉義地檢104年度│嘉義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474號│偵字第4474號│偵字第4474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104年度嘉簡字第│104年度嘉簡字第││││1011號│1011號│1011號││事實審├────┼────────┼────────┼────────┤││判決│104年7月31日│104年7月31日│104年7月31日│││日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104年度嘉簡字第│104年度嘉簡字第││││1011號│1011號│1011號││判決├────┼────────┼────────┼────────┤││判決│104年8月25日│104年8月25日│104年8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7年度│嘉義地檢107年度│嘉義地檢107年度│││執緝字第20號、臺│執緝字第20號、臺│執緝字第20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執│中地檢107年度執│中地檢107年度執│││撤緩助字第1號(│撤緩助字第1號(│撤緩助字第1號(│││編號1-8應執行有│編號1-8應執行有│編號1-8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期徒刑1年8月)│期徒刑1年8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17日│104年5月21日│104年6月6日││││││├────────┼────────┼────────┼────────┤│偵查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嘉義地檢104年度│嘉義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474號│偵字第4474號│偵字第4474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104年度嘉簡字第│104年度嘉簡字第││││1011號│1011號│1011號││事實審├────┼────────┼────────┼────────┤││判決│104年7月31日│104年7月31日│104年7月31日│││日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104年度嘉簡字第│104年度嘉簡字第││││1011號│1011號│1011號││判決├────┼────────┼────────┼────────┤││判決│104年8月25日│104年8月25日│104年8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7年度│嘉義地檢107年度│嘉義地檢107年度│││執緝字第20號、臺│執緝字第20號、臺│執緝字第20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執│中地檢107年度執│中地檢107年度執│││撤緩助字第1號(│撤緩助字第1號(│撤緩助字第1號(│││編號1-8應執行有│編號1-8應執行有│編號1-8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期徒刑1年8月)│期徒刑1年8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6月12日│104年6月26日│104年8月17日││││││├────────┼────────┼────────┼────────┤│偵查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嘉義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474號│偵字第4474號│偵字第30411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104年度嘉簡字第│105年度簡字第264││││1011號│1011號│號││事實審├────┼────────┼────────┼────────┤││判決│104年7月31日│104年7月31日│106年4月28日│││日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104年度嘉簡字第│105年度簡字第264││││1011號│1011號│號││判決├────┼────────┼────────┼────────┤││判決│104年8月25日│104年8月25日│106年7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7年度│嘉義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執緝字第20號、臺│執緝字第20號、臺│執字第11516號(│││中地檢107年度執│中地檢107年度執│編號9-11應執行有│││撤緩助字第1號(│撤緩助字第1號(│期徒刑7月,已執│││編號1-8應執行有│編號1-8應執行有│畢)│││期徒刑1年8月)│期徒刑1年8月)││└────────┴────────┴────────┴────────┘┌────────┬────────┬────────┬────────┐│編號│10│11│(以下空白)│├────────┼────────┼────────┼────────┤│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8月18日│104年8月20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0411號│偵字第3041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簡字第264│105年度簡字第264│││││號│號│││事實審├────┼────────┼────────┼────────┤││判決│106年4月28日│106年4月28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簡字第264│105年度簡字第264│││││號│號│││判決├────┼────────┼────────┼────────┤││判決│106年7月20日│106年7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1516號(│執字第11516號(││││編號9-11應執行有│編號9-11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已執│期徒刑7月,已執││││畢)│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