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31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甘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見本院卷第2頁)。惟查,本件原告主張因被告公司於民國94年4月22日所召開之股東臨時會,其召集程序違法為由,而提起本件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見本院卷第3至5頁起訴狀)。又本件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係屬於財產權訴訟(最高法院92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且原告陳報其無法核算因本院撤銷該股東會決議所得受之利益(見本院卷第20頁),故本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參仟元,尚欠新台幣壹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見本院卷第16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絮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