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苗小字第4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苗小字第440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陳志源
黃君維 被告 羅瑞峰 住苗栗縣○○鄉○村00鄰○○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7,461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4月
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之20%計收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29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10萬元,借款期間
3年,第7個月起即109年12月28日起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未達500萬元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現為0.845%)加碼年利率1%計算(即週年利率1.845%),貸款第一年利息由勞動部辦理補貼,但第七個月起積欠貸款本金達3個月者即停止利息補貼,如逾期償還本金即視為全部到期,並加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自110年1月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仍積欠如主文所示金額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情,有放款借據、郵政儲金利率表、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客戶往來明細查詢等影本為證,堪認為真。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書記官黃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