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0年抗字第2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抗字第270號抗告人 莊清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救字第58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救字第58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63號裁定駁回,並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寄存送達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崇蘭郵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本院審判長乃於110年11月2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正,經抗告人於110年12月2日收受,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是其抗告自難認屬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東都
法官鄭小康法官王俊雄法官侯志融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