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勞簡字第39號
原 告 巴帝歐諾 (BUDIONO)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 律師
複 代理人 簡良夙 律師
被 告 俞美清 即福龍食品行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 律師
陳郁仁 律師
徐慧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二
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少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書記官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