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員小字第94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施鍠瑋
被 告 李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 陸仟伍佰 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叁仟伍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書記官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