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親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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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親字第99號原告甲○○
之5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婚生否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0月16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本件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063條第3項之規定,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惟原告係於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其母即訴外人丙○○係於74年5月27日始與被告結婚,原告顯然並非婚姻關係受胎所生之子女,應無民法第1063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本件原告之請求權基礎為何,尚待闡明,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逸康本裁定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書記官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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