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66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等
6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915,2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637,3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書記官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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