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87號原告乙○○
丙○○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甲○住台中市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耀臨 律師複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被告丁○○住屏東縣
身分證統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 律師複代理人 林朋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