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72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727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陳俞瑞

羅淑美

被告 張炫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2,85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賴恩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方式

期間(民國)

年息

1

6,752元

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6,752元

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1,280元

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2,432元

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4,032元

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45,600元

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10,074元

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10,518元

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

944元

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

529元

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

3,351元

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2

588元

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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