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1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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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188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2樓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四九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二十一時三十分許,在臺北市○○街與西昌街口,為警查獲持有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顆粒物壹包(淨重零點一五六五公克,驗餘淨重零點一二四五公克),而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三四○九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查扣之上開物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本案扣案之顆粒物一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零點一二四五公克,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通知書在卷可參,而本案檢察官係以被告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為警查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以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三四○九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然觀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三四○九號不起訴處分之內容,係針對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為之不起訴處分,其不起訴處分效力自不及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是本院自難就上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顆粒物一包宣告沒收銷燬,檢察官所提上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唐于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