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5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5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587號
聲請人精融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開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3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周玫芳
法官劉又菁法官唐于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江虹儀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明訊電腦股│華南銀行公館│93年8月15日│10萬2375元│PC0000000│││份有限公司│分行││││││ 施素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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