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357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上午09時5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18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淑勤
書記官 彭建山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陸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捌
萬貳仟柒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新台幣壹佰伍拾
元計付之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新台幣參佰元計付之違約金
,逾期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每月新台幣陸佰元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彭建山
法 官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