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抗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19號抗告人 方景立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84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即不得更有所聲明或抗告(再抗告)。本件抗告人方景立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聲更一字第5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提起抗告,既經本院以110年度台抗字第1847號裁定予以駁回。則抗告人復提出書狀向本院再行提起抗告,自為法所不許,茲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梁宏哲法官周盈文法官劉方慈法官莊松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齡方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