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1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31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光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零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捌仟零捌拾伍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利息: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6年08月0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06%│││182881元│││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自民國106年08月0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06%│││89395元│││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自民國106年08月0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06%│││197201元│││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自民國106年08月0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56%│││101044元│││計算之利息│││││││├──┼────┼──────────┼──────┼───────┤│005│新臺幣│自民國106年08月0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06%│││957564元│││計算之利息│││││││└──┴────┴──────────┴──────┴───────┘附件:
一、債務人李光榮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222,577元,約定自民國104年10月20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8月07日止累計185,600元正未給付,其中182,881元為本金;2,419元為利息(2017/6/21~2017/08/07);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光榮於民國103年12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29元,約定自民國103年12月23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8月07日止累計90,750元正未給付,其中89,395元為本金;755元為利息(2017/5/24~2017/08/07);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李光榮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10月20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8月07日止累計200,110元正未給付,其中197,201元為本金;2,609元為利息(2017/6/20~2017/08/07);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李光榮於民國104年07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7月02日起至民國111年07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5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8月07日止累計103,126元正未給付,其中101,044元為本金;1,382元為利息(2017/6/2~2017/08/07);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李光榮於民國103年12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12月23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8月07日止累計963,057元正未給付,其中957,564元為本金;4,793元為利息(2017/6/24~2017/08/07);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