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52號原告 詹惠晴
李彥霖 李彥明 李沂芳 李炘倫 張秀貞 蘇玉霞 蘇瑞祥 黃國章 高有成 曾瑞燕 高玉香 黃英桃 上1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 律師被告 黃郁倩 (即 陳苾芬 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黃莉倪 (即陳苾芬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黃培根 (即陳苾芬之承受訴訟人)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皓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具狀變更訴之聲明並請求再開辯論,為訴訟經濟,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1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書記官古紘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