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67號原告 黃俊翔 被告 邱啟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桃交簡字第16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涂偉俊法官張家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