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9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94號聲請人 林素麗 代理人 胡宇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前鎮區○○○○○○區○○路○號)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4張共4000股,於民國102年3月間,發覺遺失,已向該公司辦理掛失,並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103年1月10日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於103年1月16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太平洋日報全國版公告,現申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4張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
5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4張業經本院於103年1月10日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上開裁定於103年1月13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
103年1月16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103年6月27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書記官邱上一┌──────────────────────────────────────────────────┐│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股票│1│1000││││││││││├─┼───────────────┼──────────────┼────┼───┼────┼───┤│02│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股票│1│1000││││││││││├─┼───────────────┼──────────────┼────┼───┼────┼───┤│03│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股票│1│1000││││││││││├─┼───────────────┼──────────────┼────┼───┼────┼───┤│04│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股票│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