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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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091號原告 辛明燕 被告 曾誌宏
林傳偉 黃羽頡 黃如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5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就其餘被告 張廷葳 、 楊凱鈞 之訴,因上開被告刑事部分尚未審結,爰不併予移送,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黃依晴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毓婷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