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26號上訴人 黃鈺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棟樑 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經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經本院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僅就其敗訴部分中之新臺幣(下同)128,815元部分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即為128,8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書記官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