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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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原告 蘇澄君 訴訟代理人 蔡晴羽 律師
林煜騰 律師 楊劭楷 律師被告 林禹彤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兼法定代理人 林健志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訴字第26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廼伶
法官林正忠法官葛名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