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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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66號債權人 蕭秀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桂美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並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林桂美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5日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之日起5日內補正裁判費用及釋明請求標的金額,債權人已於106年1月11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僅補正裁判費用,迄未釋明請求標的金額,其程式顯不合法,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