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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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0號上訴人 陳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金願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9,0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