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原處分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9號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被告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代表人 林順斌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因不服監獄處分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雖原告有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惟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救字第7號裁定駁回,經原告抗告,再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109年度抗字第30號駁回抗告確定。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麗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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