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31號原告 林楊選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田溪 、 林田能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0,942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9,752元×1,180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一六五四分之九五),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