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8號原告 賴秀朵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新晨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6,2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書記官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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