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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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淑寶 律師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六四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吉
法官高愈杰法官劉秉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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