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一號
原告己○○
戊○○丁○○丙○○複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本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翁禎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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