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355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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