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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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小字第900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住居所。逾期不
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未記載被告住居所,不合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書狀應記載事項之規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