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小字第71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區○○街○○○巷○號10樓,此有
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乙件為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陳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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