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74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箕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捌肆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8429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50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107年11月18日期滿。扣案之海洛因1包(毛重0.4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扣案之黃色粉末1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毛重0.4260公克(含1袋),淨重0.2880公克,取樣0.0032公克,驗餘淨重0.2848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年12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足認扣案之黃色粉末1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自係違禁物無疑。而被告黃箕裘因本件施用毒品案件,犯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悟之心,並於訊問時表示願接受毒品戒癮治療,且被告經醫療機構評估,認適合接受毒品戒癮治療,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50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業於107年11月18日期滿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2848公克)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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