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83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 送被告 張秀霞 ( 葉榮明 之繼承人)被告 葉淇錩 (葉榮明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決參照)。查本件以原告訴之聲明所請求方式重新分配後,原告因變更本院108年度司執助字第3473號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9,81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萬9,8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書記官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