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文雄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文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文雄前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犯同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因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三案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下同)110年1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1627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6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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