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2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2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254號聲請人 蔣邱映斯 訴訟代理人 林朝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藍家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書記官楊振宗┌────────────────────────────────────────┐│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25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96-ND-0000000-0│1│1000│├──┼───────────────┼────────────┼───┼────┤│0002│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96-NX-000000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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