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因誣告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56號原告 謝守諄 被告 王惠美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訴字第292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余銘軒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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