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6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669號聲請人 張秀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3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當日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書記官徐嘉霙┌───────────────────────────┐│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66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3GX0000000-0│1│247│├──┼──────────┼───────┼──┼──┤│0002│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5GX0000000-0│1│208│├──┼──────────┼───────┼──┼──┤│0003│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6GX0000000-0│1│114│├──┼──────────┼───────┼──┼──┤│0004│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288│├──┼──────────┼───────┼──┼──┤│0005│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1│53│├──┼──────────┴───────┼──┼──┤│合計││5│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