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78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淩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仁俊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許泰銘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泰銘發給支付命令,其聲請理由略謂:緣債務人向債權人訂購貨物,債權人已遵期出貨,債務人並收取貨物完畢,有訂貨單、出貨單可稽,債務人尚積欠新臺幣貳萬元價款未給付等語。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狀並未提出訂貨單、出貨單,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5日通知債權人,應於5日內補繳訂貨單、出貨單影本,該項通知已於101年10月1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