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47號債務人 許貴婷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8日給付。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務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070號裁定自民國98年10月23日下午5時開始更生程序。查債務人受雇於第三人 林達龍 ,於屏東縣內埔鄉達觀果菜運銷合作社擔任展示品業務員,每月收入約為新台幣(下同)10,000元,名下有坐落於小港區之不動產及82年出廠之汽車一部等情,業據其提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5、96及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收入切結書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證。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1,700元,分96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次月起為期八年,總清償金額為163,200元,清償成數為25.89%,於每月8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給各債權人。本院參酌債務人陳報每月支出生活必要費用為8,300元,遠低於內政部公佈之99年度高雄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11,309元,其必要支出尚屬合理。是債務人每月薪資扣除上開必要生活費後,剩餘之金額已全數還與各債權人,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債務人名下之不動產課稅現值為736,600元,扣除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額678,431元後,僅餘58,169元,縱加計82出廠之汽車價額,其數額亦遠低於債務人清償總額,是無同條例第64條第
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然以債務人目前之信用,已殊難再有向他人借貸之機會,且考量其收入並不豐厚,預留供其使用之必要生活費用已遠低於上述高雄市最低生活費11,309元之標準,自無多餘金額即能力供其揮霍或奢侈、浪費之可能,故本院認無限制其生活程度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8年清償額│││(新台幣)││額││├─────┼─────┼────┼────┼─────┤│玉山銀行│313,746│49.77%│846│81,216│├─────┼─────┼────┼────┼─────┤│兆豐銀行│92,673│14.70%│250│24,000│├─────┼─────┼────┼────┼─────┤│台新銀行│223,958│35.53%│604│57,984│├─────┼─────┼────┼────┼─────┤│債權總額│630,377│清償總額│1,700│163,200│├─────┼─────┼────┼────┼─────┤│清償成數│2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