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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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136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許淑慧 訴訟代理人 楊文瑞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王彩如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3月24日109年度訴字第169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附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玖拾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於第二審為訴之追加,其裁判費之徵收,準用上開規定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附帶上訴與上訴同係求為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於己不利部分之方法,故於第二審提起附帶上訴,應依上開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
(一)上訴人提起上訴,並追加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就追加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於追加時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上訴。
(二)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其附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55萬1,205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