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165號上訴人 黃士芳
李維仁 李承融 李承熹 共同訴訟代理人 辜得權 律師被上訴人 陳志宏 (兼被繼承人 陳棟良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民事第四庭受命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書記官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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