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18號原告 陳敏達 被告 陳上達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被告 陳信慧
陳可恩 陳可欣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文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遺產之繼承、分割、特留分或因遺贈或其他因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訟者,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第19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18條第1項、第20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陳 郭淑貞 之遺產, 陳郭淑貞 於繼承開始時住所地位於台中市○○○路○段147之10號12樓之2,有原告提出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准延期申報簡覆證明為證,依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得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又本件被告陳上達、陳信慧、陳可恩、陳可欣分別居住於台中市、苗栗縣、台南市、台北市,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內,但全體被告依民事訴訟法第18條之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被告陳可欣、陳可恩已抗辯本院無管轄權,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惠雯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