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3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3498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益璿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審訴緝字第2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欣彥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