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20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2026號
原   告 貝里斯商知路國際全方位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琬如
被   告 怡客咖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衡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怡客咖啡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怡客咖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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